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人權大躍進~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摘錄自"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p/blog-page.html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已由我國政府完成批准程序,同時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自今年十二月九日國際人權日前夕開始施行。
自此,居於國際人權憲章核心地位的兩公約已在我國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這是個巨大無比的兩年計劃。責任雖然必須由各級政府承擔;但就像其他公共事務一樣,我們公民社會的團體也必須負起監督的責任,甚至補政府努力之不足。

可是對政府和公民社會而言,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工程,且不提威權時代對人權之忌諱;我國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之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三十八年來,政府和民間都對國際人權規範極為生疏,導致戰後以來國人的養成教育及在職訓練都一直缺少國際人權的內容。現在我們都終於不得不面對事實,亦即:政府與民間都必須從基本功課做起。

目前,政府已提出「落實兩公約,人權大步走」計劃(詳見法務部官方網站「人權大步走專區」),陸續開始對各級政府公務人員進行基本訓練。

我們公民社會這邊呢?長久以來,公民社會團體經常為了某一條法律、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之無理不公,展開艱苦的抗爭,而且往往難以獲得正面結果。現在,基於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國內所有法令及行政措施都必須依據國際人權標準進行全盤檢討及改正,公民社會團體當然必須把握這個契機,促進我國人權的提升。

兩公約已經不再是我們過去偶爾引用的「抽象而遙遠」國際標準了,而是國內法的一部份,而且使用的是多數人都不一定熟悉的國際人權的概念和語言。因此我們不能不開始思考對策,例如:
我們該如何針對這個巨大的法令措施改革工程監督政府?
我們該如何進行欲求監督有效所不可或缺的自我訓練?
我們該如何讓這個史無前例的機會不致完全浪費或流於形式化?
經過幾次的初步討論,我們認為有必要成立一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結合國內所有關心人權的公民社會團體,一方面加強公民社會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自我學習,一方面凝聚力量監督政府履行公約及其施行法所賦予保障人權的義務。

兩公約和我有關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並稱「國際人權憲章」,是國際人權建制的核心,對於自願加入公約的國家具有法律拘束力,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兩公約的內容涵蓋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人權。因此,與兩公約息息相關的不僅是狹義的「人權團體」,任何以權利為基礎的公民倡議行動,都可以援引兩公約的相關條文。

兩公約對NGO的倡議行動有何幫助?

兩公約的施行若能落實,將增加公民社會團體向政府施壓的籌碼與管道。首先,根據兩公約施行法,各級政府必須優先編定落實人權保障的經費預算,且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必須完成修法或改進。

其次,兩公約雖然未能完成聯合國存放的程序,但在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後,仍然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不僅如此,由於其他法令措施必須依據兩公約加以檢討、修廢,兩公約的法律位階應在一般法規命令之上。換言之,未來涉及兩公約的各種人權侵害案件進入司法或釋憲程序後,我們可以直接援引兩公約的條文來主張權利。

《人權萬花筒-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Ⅰ》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82758&CtNode=32830&mp=200

《人權APP-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Ⅱ》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93906&ctNode=33531&m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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